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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的法律文本演变与权利证明范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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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林权证”的法律文本演变与权利证明范围

作者:周训芳 诸江

第一作者:周训芳

机构:[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年份:2014

期号:3

起止页码:142-147

中文期刊名:江西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林权证;林权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统一登记;权利证明范围;

摘要:现有法律文本分析表明,《森林法》的林权登记制度符合《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立法精神。但由于立法缺陷,导致实践中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与《物权法》第127条明示的“林权证”所证明的权利范围不同,即前者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后者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从《物权法》文本的不动产的定义和对不动产的列举来看,森林、林木和林地均为独立的不动产,属于应当登记的不动产范围。因此,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具有物权证明效力,其权利证明范围及于森林、林木和林地。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应充分考虑已实际发生的林权变动状况,明确林权登记为不动产登记,并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林权证”上记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从而使“林权证”成为名副其实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

分类号:D922.63[森林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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