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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主体资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现形式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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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商主体资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现形式

作者:刘凯湘 赵心泽

第一作者:刘凯湘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年份:2014

期号:2

起止页码:214-228

中文期刊名:广东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商主体;资格;商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营业之经营;

摘要:商法原理中需要抽象出商事主体的特质,以区别商事主体和普通民事主体,此亦构建一般商法体系之必需。通说中以“商事能力”作为商事主体资格确认之标准,实存疑惑。“商事能力”并未获得独立于民事能力的特殊性,作为取得“商事能力”前提的商事登记只是商主体资格取得的程序要件,“商事能力”对于其所要解决的商主体界定问题并无实际意义。我国可引入德国商法中“营业之经营”概念,将其作为商主体资格取得的实质要件,同时,为明晰“营业之经营”概念,需将其具化为三个表现形式,即商号之使用、商事账簿之使用和经理权之授予,其在不同的商主体类型中有不同的适用情形。

分类号:D923.99[商法(总论)]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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