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自由与刑法理性:经济刑法的范围界定 被引量:27
Economic Freedom and Systematic Reflection of Economic Criminal Law
中文题名:经济自由与刑法理性:经济刑法的范围界定
作者:何荣功
第一作者:何荣功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14
期号:3
起止页码:44-56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经济刑法;经济自由;过度犯罪化;法治市场经济;刑法解释;
摘要:刑法对任何行为的惩罚都要有正当化根据,要坚持犯罪化的基本原则。当今世界不少国家刑法都呈现泛化倾向,我国经济刑法也明显存在调整范围过度的现象。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经济秩序,这种理解难以符合市场经济本质和前行方向,容易引起经济刑法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经济犯罪是市场主体滥用经济自由而导致对其他平等主体或社会、国家公共利益的伤害(危险),对其法益要从实质上解释,形式上只是违反特定经济制度或秩序,不产生具体法益侵害的行为,应由经济行政法调整,不宜纳入刑法范围。当前我国经济犯罪的司法认定要重视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限缩经济刑法的处罚范围。
分类号:DF611[犯罪]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6212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