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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     被引量:53

Origin and Meaning of State Oblig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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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

作者:陈海嵩

第一作者:陈海嵩

机构:[1]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年份:2014

卷号:36

期号:3

起止页码:62-81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环境基本国策;国家目标条款;环境保护法;

摘要:“因雾霾状告环保局第一案”暴露出环境保护领域法律判断与社会认同的矛盾,需要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之根源——国家环境保护义务问题予以理论回应。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证立,不能简单根据保障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体系进行演绎推理,而应从国家任务的现实需要出发进行归纳推理。环境基本国策是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宪法规范形态,是对所有国家权力构成约束的“国家目标条款”。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在内涵上包括:现状保持义务、危险防御义务、风险预防义务。“立法+行政”是我国实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基本路径。现行宪法第26条和第9条第2款共同表述了环境基本国策,并具有“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效力。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任务,应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从现状保持、危险防御、风险预防三个方面展开,共同推进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实现。

分类号:D922.68[环境保护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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