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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再背书权之限制与行使--兼论《票据法》第35条之修改     被引量:1

The Restriction and Exercise of the Endorsements’Endorse Right---The Amendment of Law ofthe PRC on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rticle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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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票据再背书权之限制与行使--兼论《票据法》第35条之修改

作者:董翠香

第一作者:董翠香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14

卷号:27

期号:3

起止页码:50-58

中文期刊名: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被背书人;再背书权;票据转质权;

摘要:票据流通主要通过背书方式实现,再背书在背书过程中占有数量或者次数上的绝对优势。我国《票据法》第35条仅规定委托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为转让背书,而对转让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之再背书权并无任何规定。因转让背书之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其当然可为任何类型之再背书,此乃背书固有之义,法律不必特别规定。但对于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均需明确规定其被背书人只能再为委托取款背书,而不享有转让与质押的再背书权,故应将《票据法》第35条第1款但书部分删除,增加第3款对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进行一体限定。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4_2016】;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646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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