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在建船舶抵押人的主体资格——以各国立法例和造船合同为视角
作者:刘安宁
第一作者:刘安宁
机构:[1]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81
年份:2014
卷号:14
期号:6
起止页码:41-42
中文期刊名:中国水运:下半月
中文关键词:在建船舶;抵押人;造船合同;
摘要:抵押人应当是对标的物具有一定处分权的人,在建船舶的抵押人实际上就是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人。从其它国家立法和各种标准造船合同文本来看,在建船舶的抵押人可以是建造方,也可以是定造方。而我国将在建船舶抵押人限定为建造方存在很大的弊端,应在立法和造船合同文本上予以完善。
分类号:DF961.9[海商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