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法律拟制与罪数形态之关系辨析     被引量:1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egal Fiction and Criminal Forms

收藏

中文题名:法律拟制与罪数形态之关系辨析

作者:李振林 吴波

第一作者:李振林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0042;[2]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63

年份:2014

卷号:13

期号:4

起止页码:11-17

中文期刊名: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法律拟制;罪数形态;法定一罪;处断一罪;

摘要:法定的一罪包括集合犯和结合犯两种形态,故而区分法律拟制与法定的一罪就必须分别区分法律拟制与集合犯、结合犯。集合犯和结合犯实际上均属于将数罪拟制为一罪类型的法律拟制。处断的一罪中可能与法律拟制存在"交集"的是连续犯和牵连犯。连续犯与法律拟制之间实际上呈一种交叉的关系,其交集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3款、第二百零一条第3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等11个经法定化的连续犯条款。牵连犯与将数罪拟制为一罪类型的法律拟制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如均是将实质上的数罪以一罪处断、所包含的数行为之间均具有异质性和一定程度的牵连性,以及均是将数罪以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或从一重罪从重处断等。当然,牵连犯和法律拟制具有更大的相异性:牵连犯是将数罪酌定为一罪处断,而法律拟制是将数罪法定为一罪处断。正是这个区别决定了牵连犯和法律拟制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框架内只能呈现平行的状态,而并不存在任何一个既是牵连犯又是法律拟制的规定。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化学文摘(网络版);数学文摘;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