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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探究     被引量: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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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保险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探究

作者:张明楷

第一作者:张明楷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1

期号:1

起止页码:29-40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保险诈骗罪;实行行为;危害结果;主观要素;共同犯罪;罪数区分;

摘要:1.恶意复保险、隐满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的,属于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保险诈骗行为以行为人开始向保险人索赔为实行行为的着手;3.刑法不针对本的主要客体规定危害结果,是因为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不易认定、不能限制处罚范围,而规定了次要客体受侵害的结果则不存在这些问题;4.不以主要客体受侵害而以次要客体受侵害(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作为本罪的既遂标志具有合理性;5.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6.非法占有目的包含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7.《刑法》第198条第4款关于共犯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非特别规定;8.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根据核心角色与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解决定罪问题;9.行为人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但没有向保险人索赔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10.单位实施制造保险事故的放火等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只能以保险诈骗罪论处,但对其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保险诈骗罪、放火罪等实行数罪并罚。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6051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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