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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上游犯罪主体能够成为洗钱罪犯罪主体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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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洗钱罪上游犯罪主体能够成为洗钱罪犯罪主体探析

作者:李腾 郝宇

第一作者:李腾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年份:2014

期号:2

起止页码:36-37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经济

中文关键词:洗钱罪;吸收犯;事后不可罚;立法原意;

摘要:洗钱罪自创设以后,就有很多的争议,对于洗钱罪上游主体能否成为洗钱罪犯罪主体这个问题并没有司法解释进行说明,立法机关也没有对此作出相应说明。学界上通过吸收犯理论“、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对该问题做出了一些说明,但是笔者并不赞同这些观点,同时提出如果洗钱罪上游犯罪主体不能成为洗钱罪犯罪主体则毫无疑问违背立法原意,使得该条文在打击洗钱行为及其上游犯罪时力不从心,有将该法条空置的危险。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法律条文的修改来确立洗钱罪上游犯罪主体能够成为洗钱罪犯罪主体。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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