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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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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作者:张谷

第一作者:张谷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年份:2000

期号:2

起止页码:187-202

中文期刊名:中外法学

中文关键词:《合同法》;合同行为;《民法通则》;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意思表示真实;社会公共利益;

摘要:《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6条后段“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据此,《民法通则》将不完全具备此等要件之表意行为分别称为“无效民事行为”(58条)和“可变更或可撤销之民事行为”(59条)。现行《合同法》未设合同行为有效之一般规定,依据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民法通则》之规定,对于合同——双方行为自当适用。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1996】;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3104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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