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预告登记与“买卖不破租赁”之矛盾及化解
第一作者:王瀚培
机构:[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年份:2014
期号:5
起止页码:180-187
中文期刊名:兰州学刊
中文关键词:预告登记;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保护;债权物权化;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定的但书并未涉及存在预告登记的情况.发生在预告登记后的租赁是否仍能够以“买卖不破租赁”对抗之前的预告登记,这一问题在德国法上亦存在争议.尽管二者均为物权化之债权,但并不宜直接参照物权,以时间先后作为优先顺位的判断标准.在我国人口迁徙与城镇化的背景之下,根植于社会保护和生存利益保护之上的租赁权,得在一定程度上对抗之前的预告登记.而未来民法可能的发展方向——大财产权体系,也应当避免简单参照现有物权的顺位判断标准.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