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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条款之检视——兼评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裁定书     被引量:5

Examination on the Clause of Choice of Court in Foreign Related Civil Procedure in China - A Perspective of Shan- dong Jufeng Network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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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条款之检视——兼评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裁定书

作者:杜焕芳

第一作者:杜焕芳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14

卷号:29

期号:4

起止页码:93-100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涉外诉讼管辖;选择法院协议;效力认定;法律选择;民事诉讼法;

摘要: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基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法院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具有独立性,应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者在法律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被选择法院所在国的法律去判断该协议是否有效。《民事诉讼法》不仅要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而且应该更加规范,而不是简单地援用国内案件的协议管辖条款,同时应明确选择法院协议的适用范围,及其法律效力的法律选择和判断要件。

分类号:D997[国际私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6805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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