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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    

On Credibility of "Information Note" in Criminal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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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

作者:徐天然

第一作者:徐天然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14

卷号:28

期号:2

起止页码:74-82

中文期刊名: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规范层面;程序类情况说明;证据类情况说明;相对否定派;相对肯定派;

摘要:"情况说明"随着司法实践的需要应运而生,从"两个证据规定"开始,刑事诉讼的规范层面开始将其纳入法条,然而在接下来包括2013年《刑事诉讼法》和《高检规则》等规范中,"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一直摇摆在承认与否定之间。在理论的维度里,关于"情况说明"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讨论从未终止。反对者的观点太过注重证据的法定形式,且"一刀切"的做法太过武断。赞同者将"情况说明"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有助于把握每一类"情况说明"的特点,然而"相对否定派"和"相对肯定派"在对待"程序类情况说明"和"证据类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时出现了分歧,其中"相对否定派"未能准确把握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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