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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明知内容: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违法性认识     被引量:2

The Cognition of Criminal Intent: Social Harmfulness Cognition or Illegal Cog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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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犯罪故意的明知内容: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违法性认识

作者:薛瑞麟

第一作者:薛瑞麟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14

卷号:29

期号:3

起止页码:168-174

中文期刊名:西藏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及其认识;违法性认识;刑事违法性认识;

摘要:苏联解体后,在俄罗斯、部分东欧国家以及我国,响起了一片倒社会危害性之声,仿佛它是破坏法制的“万恶之源”。与此相联系,国内一些学者在犯罪故意的明知内容上主张用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其实,在犯罪故意中,行为人明知的社会危害性是对狭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所谓的狭义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法益造成的实际危害或现实威胁,即李斯特倡导的实质违法性,它不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和行为人的自身情况。这样的概念并不模糊,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它是“任何中等智力的人都能够理解的”。在我国当前的国情条件下,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说,仍是必要的、合理的。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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