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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占有即所有”无例外吗——兼论信托与捐赠财产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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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占有即所有”无例外吗——兼论信托与捐赠财产的法律性质

作者:李锡鹤

第一作者:李锡鹤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4

期号:7

起止页码:37-48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货币占有;有主物;无主物;信托财产;捐赠;

摘要:通说认为,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占有一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通说逻辑存在的一个前提是,未受让所有权之货币占有人使用货币时享有等额货币所有权。无此前提,货币占有人不当然享有收益权能,不当然取得所有权,货币占有人非因受让货币所有权而占有货币,发生等额债务。货币占有人占有货币而不发生债务,为财产之静态归属,货币占有人即货币价值归属人。货币占有人占有货币而发生等额债务,为财产之动态归属。货币占有丧失人为货币价值动态归属人。货币之资力收益只能归属货币价值归属人,包括静态归属人和动态归属人。货币占有之特性为消费物共有。在非消费物占有关系中,所有未必占有;在包括货币在内的消费物占有关系中,所有必须占有。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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