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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调整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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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民法中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调整

作者:许中缘

第一作者:许中缘

机构:[1]中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4

期号:7

起止页码:59-71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单方法律行为;私法自治;契约;民法典;

摘要:泛契约化的调整模式并不能当然适用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单方意思自治的外在表现形式,基础在于法律行为,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与双方法律行为不同,单方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种意思表示一般不能予以撤销,在意思表示具有瑕疵时也应如此。除为自己设定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之外,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否则该行为无效。单方法律行为具有独立的规则,为实现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避免单方法律行为的契约化,未来应该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单方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如此规定,单方法律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才具有存在的基础,民法典各编中的单方法律行为也才具有适用的基础。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6773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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