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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抵债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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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合意抵债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适用

作者:欧宏伟

第一作者:欧宏伟

机构:[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4

期号:12

起止页码:107-11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强制执行程序;具体适用;抵债;申请执行人;合意;被执行人;优先受偿权;债权人;

摘要:【裁判要旨】执行和解协议未经司法确认,不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法律效力。用于抵债的财产虽然系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保全予以查封的标的物,但如果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债权只是普通金钱债权,则其对保全财产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执行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纠纷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将查封标的物评估、拍卖,用于同一被执行人的全体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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