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正当性 被引量:8
The Legitimacy of the Civil Law General Stipulate for Civil Liability
中文题名: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正当性
作者:郭明瑞
第一作者:郭明瑞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2]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年份:2014
卷号:27
期号:4
起止页码:20-25
中文期刊名: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立法传统;
摘要:《德国民法典》立法模式的根本特点是按总则分则结构编排民法典。民法总则是对各分则共通事项的规定。作为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责任在各分则部分都会存在,即使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也有必要将侵权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共通事项再抽象出来置于总则中。民法的各项制度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结合而成的,从“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上,民事责任应为民法总则的内容。制定民法总则应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符合我国已形成的立法传统。
分类号:D923.1[总则]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4_2016】;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