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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的学理解析     被引量:8

A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the “Can't-Be-the-Verdict-Evidence”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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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的学理解析

作者:纵博

第一作者:纵博

机构:[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年份:2014

期号:4

起止页码:69-77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证据能力;证明力;严格证明;

摘要:由于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及司法解释欠缺指导理论,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也未能清晰界定基本的证据法概念,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将各类不同的证据规则都以“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的形式进行规范。从证据法理上可将我国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大致分为四类,即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客观性保障规则、证明力评价规则、严格证明规则。对于这四类规则,要分别从法理出发探讨其合理性及适用问题。对于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说,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以典型案例等有效方式对其实践适用进行指引;对于证据的客观性保障规则来说,要使其具有必要的灵活性,并改变其适用方式;对于证明力评价规则来说,那些对法官采信证据形成不当限制的规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适用;对于严格证明规则来说,要将严格证明解释为一个独立的成为定案根据的条件,并且完善举证质证方式、心证公开等配套措施。

分类号:DF0-052[法律社会学]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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