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侵权法上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
作者:周友军
第一作者:周友军
机构:[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年份:2014
期号:4
起止页码:127-132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警示义务;召回义务;
摘要:在侵权法上,生产者负有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包括狭义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和警示、召回等反应义务,它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次类型。在我国,该义务的主体应当限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零配件的生产者、拟制的生产者和准生产者。该义务的确定应采个案判断、综合判断等原则。生产者还应当对特定类型的、他人的附属产品负有此种义务。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产品存在发展缺陷时其具有较大的意义。
分类号:DF522[债权]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