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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上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     被引量:4

Post-Sale Duties of Observation to Products in Tor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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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侵权法上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

作者:周友军

第一作者:周友军

机构:[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年份:2014

期号:4

起止页码:127-132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警示义务;召回义务;

摘要:在侵权法上,生产者负有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包括狭义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和警示、召回等反应义务,它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次类型。在我国,该义务的主体应当限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零配件的生产者、拟制的生产者和准生产者。该义务的确定应采个案判断、综合判断等原则。生产者还应当对特定类型的、他人的附属产品负有此种义务。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产品存在发展缺陷时其具有较大的意义。

分类号:DF522[债权]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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