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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康采恩法与我国企业集团法之比较     被引量:36

A Comparison of German and Chinese Regulation of Corporate Gro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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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德国康采恩法与我国企业集团法之比较

作者:吴越

第一作者:吴越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年份:2001

期号:2

起止页码:113-128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

中文关键词:企业集团;集团合同;中国;德国;康采恩法;企业集团法;

摘要: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不是民事主体.相反,单独的集团名称、集团章程和集团管理机构、子公司数量和企业集团资产的多少都不反映企业集团的本质特征.企业集团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是经过登记的集团合同.集团合同中应当包括统一管理权的行使、对附属企业及其债权人、少数股东的保护等法定内容.在无合同约束的事实性企业集团中,支配企业不得向附属企业发出有损于附属企业利益的指令.

分类号:D951.622.9[法律] 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60345);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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