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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夫妻忠实反对设立配偶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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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倡导夫妻忠实反对设立配偶权

作者:吴晓芳

第一作者:吴晓芳

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年份:2001

期号:3

起止页码:57-57

中文期刊名:中国律师

中文关键词:中国;婚姻法;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修正草案;

摘要:从报纸上公布的《婚姻法》(修正草案)来看,我个人意见还是比较满意的,在各方意见争执不下、谁也无法说服谁的情况下,能争取到目前《婚姻法》(修正草案)规定的现状已实属不易。自从婚姻法专家们建议要在新婚姻法中规定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离婚时过错方应进行赔偿等问题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极大争论。我是坚决持反对意见的。在各种研讨会上,我直言自己的观点,有时甚至争论得面红耳赤,也许冒犯了一些婚姻法领域的老前辈。但我总觉得,在新婚姻法尚未出台之前,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观点,无论职位高低、年龄大小。有人打电话指责我:“你是一个女法官,为什么不替女人说话?”有人写信给我说:“你的观点太好了!敢说真话非常难得。”不论如何,我一直认为,婚姻法不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它同样关系到每个男同胞的利益,法律应该是理智的,不是用来发泄怨气的。我们也不能对一部法寄予过高的期望,并不是所有的社会问题都能在一部《婚姻法》中得到解决。《婚姻法》(修正草案)没有将配偶权写进去,我是举双手赞成的。在法律上设置一项权利应当非常慎重,不能凭一时心血来潮。而专家们自己对配偶权究竟包括哪些权利都有争议,执法机关就更无所适人了。制定一部法律首先要考虑它的可操作性,执行不了的法律无异于一纸空文!关于夫妻忠实义务问题,许多人认为它是道德领域的问题,夫妻感情涉及到个人隐私,国家权力不要无孔不入的渗透。一般来说,法律条款中用义务这个字眼,就意味着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修正草案)在总则部分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我认为用这种倡导性的条款还是可以的,它是一种导向,不是那种冷冰冰的义务。关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问题,一些专家的本意是想在新婚姻法中规定,只要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有婚外性行为的,离婚时无过错方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对这个问题争议颇大,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觉得这样规定有不分青红皂白、大而化之的弊端,离婚时要分清谁是过错方是比较困难的,夫妻无法相处的原因相当复杂,不是几句话就能说清楚。有人说得好:“婚姻破裂了,那就是破裂了,无所谓是谁烧焦了薄煎饼。”“家不是一个商业企业,该团体中的每一个成员无权通过法律程序弥补在家中失去的利益。”《婚姻法》(修正草案)现在这样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恐怕是为了解决那些虽然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实际上是包二奶的问题。我觉得这里面关键有个如何认定的问题,什么叫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偶尔的通奸行为肯定不算,一方为另一方提供金钱、住所,双方共同居住达一定时间的,特指包二奶或包二爷的情况,恐怕应该算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吧。但有另外一种情况,比如一方是包办、买卖婚姻,跟配偶没有任何感情,配偶又死活不愿意离婚,一方就毅然跟自己倾心相爱的人同居在了一起,如果离婚时让其进行赔偿,这到底是保护没感情的婚姻还是制裁真正的爱情?我个人的意见是,既然立法的原意是制裁包二奶,加大包二奶的经济成本,不如干脆明确规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金钱、住所,双方长期共同居住形成婚外同居关系的,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从目前有关调查的情况看,包二奶的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大权在握者,一类是有钱的大款们。对大权在握者包二奶,我主张要加大其包二奶的政治成本,一旦发现立即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有钱的大款们包二奶,往往是属饱暖思淫欲,或者出于对过去贫困生活的补偿心理。我不主张赋予离婚时无过错方向婚姻以外被包者请求赔偿,被包的二奶也是女人,有些也是生活所迫,更有人是被欺骗,她并不知道和自己在一起生活的男人另有妻子。审理离婚案件时是不能列第三人的,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只有当事人自己有发言权,如果不判决离婚,别的什么债权债务、损害赔偿之类也就无从谈起,所以不能在离婚时对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另案起诉也无理论依据,只有构成侵权才谈得上损害赔偿,既然法律中没有确定配偶权,故请求第三者进行损害赔偿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最近我在报纸上看到一些讨论婚姻法修改的文章,深感中国之大,真是什么观点都有!有人主张对有婚外性行为的人劳教、判刑,大有干脆对不贞者沉潭、用石头砸死之念头。有人甚至主张在法律中规定,因一方通奸而导致离婚的,通奸者离婚后三年之内不准与任何人结婚!天呐,多么歹毒的想法,这哪里是在提法律建议,简直有把法律作为自己泄私愤之工具的嫌疑!我私下认为,如果和这样的人结婚,那才真是入了地狱呢。

分类号:D923.9[婚姻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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