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出租车返程费用应由谁负担--兼议格式条款的司法审查
作者:高鸿
第一作者:高鸿
机构: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1
期号:4
起止页码:60-6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出租车;返程费;乘客;出租单位;格式条款;运输合同;司法审查;事先告知义务;公平原则;案例分析;
摘要:案 情 2000年4月15日下午,原告王某从某市市区乘坐被告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前往机场搭乘班机。车到机场后,出租车驾驶员除要求原告支付租车费用外,还要求其支付市区至机场收费站所收取的双程过路费。原告虽同意支付单程费用,但恐僵持不下延误航班,便支付了租车费及双程过路费。此后不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返程过路费5元。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江苏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规定:“过路、过桥费、公路客票附加费,采取出租单位代收代付,由乘客负担。”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乘坐出租车至目的地,按正常行驶路线须经过收费站,被告所支付的过路费(包括返程过路费)是其为原告提
分类号:D923.65[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0】;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