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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兼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规定     被引量:41

On the escape after communication trouble and causing death there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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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兼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规定

作者:林亚刚

第一作者:林亚刚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1

期号:3

起止页码:81-87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条文释文;

摘要:一、“逃逸”行为的分析与评价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个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类号:D924.32[危害公共安全罪]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6058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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