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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对第三国(方)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12

条约对第三国(方)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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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条约对第三国(方)的法律效力

作者:王庆海 刘爽

第一作者:王庆海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1

卷号:23

期号:4

起止页码:154-160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法律效力;第三国;

摘要:根据《条约法公约》的原则规定,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法律效力,非经第三国(方)同意,条约对第三国(方)无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况下,条约仍可为第三国(方)创设义务或权利,可以对第三国(方)产生法律效力。具体分为:条约为第三国(方)创设义务;条约为第三国(方)创设权利;对第三国(方)义务的变更与取消和对第三国(方)权利变更或取消四种情况。

分类号:D990[国际法理论]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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