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法院可以变更指控罪名
作者:张泽涛
第一作者:张泽涛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100872
年份:2001
期号:3
起止页码:37-40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法院;定罪;刑事诉讼;控审分离原则;被告人;辨护权;
摘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司空见惯但却招致颇多非议的现象:合议庭通过法庭调查和辨论后,如果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与控诉的犯罪事实不符,法院通常径行判 变更指控罪名以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修正后的刑诉法对这种做法未置可否。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2项明确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换言之,从制度层面来看,法院直接变更指控罪名已经于法有据了,但长久以来,关于法院是否可以变更指控罪名,刑诉理论界一直是赞成与异议之声交织,捌 自国人瞩目的綦江虹桥案审结合,法院是否可以变更指控罪名逐渐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总体而言,在这场争论中,认为法院不应变更指控罪名的呼声占据了上风,笔者认为,对于法院是否可以变更指控罪名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宜简单地全盘否定,因为,在法定的情形下,允许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既是借鉴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立法例的结果,同时,也是有法理依据的,与控审分离和辨原则并行不悖。
分类号:D915.3[刑事诉讼法] 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6080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