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 被引量:11
On the Right to Receive Priority Repayment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Annex to Comment on Article 286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acts
中文题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
作者:宋宗宇
第一作者:宋宗宇
机构:重庆大学贸易及法律学院,重庆
年份:2001
卷号:7
期号:4
起止页码:81-84
中文期刊名: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定抵押;一般抵押权;直接拍卖;合同法;第286条;法律效力;
摘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当定性为法定抵押权,该权利成立时间为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之时,但行使该项权利还须具有备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这一条件。此权利优先于一般抵押权,但在与预售商品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应不允许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向法院申请拍卖建设工程不以提起诉讼为前提,应当准许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