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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制度的主要缺陷及修正《仲裁法》的若干设想     被引量:12

The main limitation of Chines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nd some amending assumptions of the Arbitra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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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仲裁制度的主要缺陷及修正《仲裁法》的若干设想

作者:林旭霞 王慧

第一作者:林旭霞

机构:福建师范大学经济法律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年份:2001

期号:4

起止页码:24-28

中文期刊名: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仲裁协议;仲裁财产保全;司法复审;中国;仲裁法;仲裁制度;仲裁机构;

摘要: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过于严格,仲裁财产保全的权力完全属于司法机关且保全程序多环节,难操作,对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复审的范围过宽。修订《仲裁法》的有关内容,应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确保仲裁机构相对独立性并限定司法干涉的范围、程度,从而发挥仲裁解决商事纠纷的优势。

分类号:D925.7[仲裁法]

收录:BDHX:【BDHX200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8834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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