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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之法律效果     被引量:18

On the Effect of Failure to Comply with the Statutory Formal Requirements in China Contrac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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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之法律效果

作者:程啸 柳尧杰

第一作者:程啸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同济大学,上海200120

年份:2002

期号:1

起止页码:101-108

中文期刊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合同形式;法定形式;法律效力;合同法;无效合同;第36条;法律后果;善意相对人;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摘要: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法律效果问题可以被分解为下列三个子问题分别加以研究:合同违反法定形式匠直接法律效果,合同违反法定形式匠附带法律效果以及违反法定形式之合同能否因履行而治愈。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无效,附带法律效果则包括善意相对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及在特别情形下因对方当事人主张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排除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36条属于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对违反法定形式而无效的合同采取的一种治愈方法。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8790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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