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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类型化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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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类型化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作者:徐卫东 高宇

第一作者:徐卫东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0

期号:2

起止页码:69-75

中文期刊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中国;法律效果;解除权;类型化;

摘要:保险法设置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以对保险人因危险增加所致的不利益进行救济。危险增加因是否可归责于义务人而有不同类型,并因此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对此规定显有缺漏。其规定对投保人不仅苛刻,且难合生活的逻辑,应在借鉴他国保险法基础上通过法律解释或修订立法来加以解决。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BDHX:【BDHX1996】;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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