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财产权的体系化解释 被引量:3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 of Civil Law
中文题名:《民法总则》中财产权的体系化解释
第一作者:田土城
机构:[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年份:2018
卷号:36
期号:12
起止页码:53-64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财产权;物债二分;体系化;普通财产权;特殊财产权;
摘要:《民法总则》未明确界定财产权,但列举了物权、债权及一系列其他财产权,由此产生了如何解释财产权的问题。传统物债二分的财产权结构存在局限性,财产权的重新体系化是必要、合理且可行的。结合历史、哲学和现实基础,财产权应是:主体对具有直接经济价值的利益所享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相对人约定产生的,以该利益的归属或利用为内容的固有权利。其范畴包括《民法总则》中列举的物权、具有金钱价值的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继承权,以及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确认的虚拟财产权、商品化权、特许经营权等。依据体系化的标准,财产权首先应分为普通财产权和特殊财产权。普通财产权可分为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特殊财产权可以分为身份性财产权和特许性财产权。
分类号:DF51[总则]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_E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