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性质 被引量:3
Further Probing into the Na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of UN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s
中文题名:再论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性质
第一作者:王虎华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2]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3]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与发展湖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环洞庭湖资源环境法插研究所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43-57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丛
中文关键词:安理会决议;国际法性质;法律拘束力;造法功能;
摘要: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性质及其地位在国际法上不明确,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决议不是法律:而有的学者认为有些决议是新的国际法规则。为了使安理会决议发挥更有效的作用,我们应从决议的法律效力来源、具体内容和国家对决议的实践行动等方面分析其国际法性质。安理会依《联合国宪章》通过的一般决议属于“内部规章制度”,仅对安理会的内部机构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具有促进功能和执行功能。安理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属于“实施细则”.其中的软法性措辞条款是任意性规则,只对安理会的内部机构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的国际义务条款是强制性规则。对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还具有造法功能。
分类号:DF90[国际法理论]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