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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工程师应当使用相同的机器人语言    

Lawyers and Engineers should Use Same Robot 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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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律师与工程师应当使用相同的机器人语言

作者:[美]布赖恩特·科比沃克·史密斯[1] 陈吉栋(译) 周晨黠(译)

第一作者:布赖恩特·科比沃克·史密斯

机构:[1]南卡罗莱纳大学法学院;[2]上海大学法学院;[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年份:2018

卷号:33

期号:6

起止页码:103-113

中文期刊名: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中文关键词:自动驾驶;机器人语言;系统;边界;要素;

摘要:工程和法律,二者乍看之下属于截然不同的两个学科,但细究而言却存在很多共同点,为了避免对这些共同点所涉概念的定义产生模糊或不一致的情况,律师与工程师应当使用相同的机器人语言。将工程技术领域与法律领域进行有机结合,依次从系统、语言、使用和使用者这四个维度出发,以机动车的自动驾驶技术为例,运用定义解析、举例说明、逻辑辨析等方法,论述了对其中所涉核心概念进行精准定义的重要性,从而得出“律师和工程师可以也应该使用相同的机器人语言”这一结论。虽然以机动车的自动驾驶技术作为主要范例展开论述,但其内容及观点亦可广泛适用于机器人技术。

分类号:DF01[立法理论]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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