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理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分梳与改造 被引量:21
The crime responsibility of physiological drunk-comparison, division an d reconstruct
中文题名:论生理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分梳与改造
作者:付立庆
第一作者:付立庆
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系100871
年份:2002
卷号:9
期号:2
起止页码:110-115
中文期刊名:法律与医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司法精神病鉴定;生理性醉酒;刑事责任;
摘要:"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 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但也有很多问题 值得进一步思考,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 过失的醉酒人,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
分类号:D919.3[司法精神医学] 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