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海商法系列讲座(四十四)--海难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作者:傅廷中
第一作者:傅廷中
机构:[1]清华大学;
年份:2002
卷号:25
期号:2
起止页码:49-51
中文期刊名:世界海运
中文关键词:海难救助行为;救助标的;海商法;法律责任;中国;救助报酬;
摘要:海难救助活动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自然要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体现在:一旦救助成功或取得 了一定的效果,则被救财产的所有人就应依约支付救助报酬。 1 被救财产属于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构成海难救助,其救助标的必须为法律或国际公约所认可,否则,即使救助成功,也无权请求救助报酬。按照《1910年救助公约》第1条的规定,能够作为海难救助标的的财产仅仅包括海船、船上财产和运费。在当时条件下,有很多财产并未包括在公约的范围之内,因此,许多救助活动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在一定条件下,损伤了海难救助人的积极性。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财产的范围和种类在不断扩大,价值也不是过去的海上财产所能比拟,如果再沿袭传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