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企业法人目的范围外行为新探——兼评《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
第一作者:余延满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年份:2004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29-44
中文期刊名: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法定代表人;民事权利能力;代表权限制说;承担民事义务;三人;超越权限;特许主义;经营范围;民事活动;
摘要:<正> 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营利性社会组织。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法人无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常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依赖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来实现。法定代表人在代表企业法人进行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人目的范围和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内部决议和规定对其权限的限制,否则便是越权代表法人。越权(ultra vires)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为超越权限。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含义:一是超越法人章程所规定的目的范围为法律行为。在英美传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D923.6[合同法]
收录:内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