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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成年监护设立标准的重塑:从行为能力到功能能力    

Reshaping the Establishment Criteria of China Adult Guardianship:from Behavioral Ability to Func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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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成年监护设立标准的重塑:从行为能力到功能能力

作者:朱圆 王晨曦

第一作者:朱圆

机构:[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01-109

中文期刊名: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成年监护;监护对象;监护设立;功能能力;

摘要:监护的设立一方面为无法料理自身事务者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严重剥夺被监护主体的自我决策能力。我国《民法总则》以欠缺行为能力作为成年监护的设立依据,不仅在适用对象方面存在不周严和欠缺灵活性的缺陷,特别是无法为认知能力呈渐进变化的老龄群体提供制度保障,而且也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充分尊重残障人士法律能力的基本精神相背离。我国成年监护法应当以充分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理念为指引,将成年监护的启动与欠缺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相分离,以“功能能力”作为确定成年监护的适用对象和内容的依据标准。

分类号:D923.1[总则]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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