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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法定化在美国的冷遇及其原因     被引量:8

Cold Reception Faced by Proposals on Leg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in U.S. and the Reasons Beh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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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环境权法定化在美国的冷遇及其原因

作者:王曦 谢海波

第一作者:王曦

机构:[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年份:2014

卷号:22

期号:4

起止页码:22-33

中文期刊名: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环境权;公民基本权利;法定化;宪法;美国环境法;

摘要:作为一种新型的由宪法或者法律明确承认和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环境权在美国的宪法和法律中都没有得到明确的承认。美国国会未通过关于环境权的宪法修正案;虽然有五个州的宪法规定了环境权,但另外四十五个州的宪法没有此类规定;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判例普遍拒绝承认环境权。依据美国学者的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美国政治过程中不存在从宪法和法律上创设环境权的基本结构缺陷;在宪法上确立环境权的主张有违法院的基本职责;环境权入宪提案在功能和“目标关系”上得到国会赞同的概率极低;环境权法定化建议未得到社会的广泛接受;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得到公平适用。美国环境法的这个历史经验值得重视。

分类号:D971.2[法律]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6737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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