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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共同犯罪人包揽罪责的行为定性——评王某某故意伤害、妨害作证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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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教唆共同犯罪人包揽罪责的行为定性——评王某某故意伤害、妨害作证案

作者:何萍

第一作者:何萍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4

期号:4

起止页码:42-47

中文期刊名:青少年犯罪问题

中文关键词:妨害作证;禁止重复评价;自证其罪;期待可能性;

摘要:妨害作证罪是1997(刑法》设立的罪名,从罪状的表述内容看,该罪的犯罪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对象都相当宽泛,并无特定的限制。然而,教唆共同犯罪人包揽罪责、包庇同伙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妨害作证罪,因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不如实供述行为。如果不如实供述一方面不能享受坦白的从宽待遇,另一方面还构成其他犯罪的话,这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而且,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而且,从期待可能性理论出发,既然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也就不能期待共同犯罪人互相揭发、如实相告。

分类号:D924.11[犯罪]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68236);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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