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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可直接产生股权变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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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法院生效裁判可直接产生股权变动效力

作者:徐子良 赵炜 黄文旭

第一作者:徐子良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4

期号:14

起止页码:43-4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股权变动;生效裁判;法院裁判;法律效力;法律行为;裁判文书;股权变更;国家强制力;

摘要:【裁判要旨】法院裁判股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股权变动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交付或登记等公示行为,股权变动的发生是基于生效裁判,在能够导致股权变动的法院裁判文书生效时股权就发生变动。此外,当股权权属发生争议时,法院是对争议进行裁判的终局机关,法院裁判文书具有确定的、终局的法律效力,且具有国家强制力。因此,法院生效裁判中的股权变更内容应具有设权效力,可使权利人取得股东资格,即使裁判生效后未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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