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执行程序中企业改制遗漏债务的承担
作者:张元
第一作者:张元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4
期号:15
起止页码:96-99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追加变更;企业改制;遗漏债务;
摘要: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改制遗漏债务的承担确立了企业财产承继原则,具体含义为:企业财产是企业正常经营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和基础,凡改制后原企业注销或已无财产,原企业改制时遗漏债务,无论新企业是否具有过错,因其承继原企业财产,故本着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当由新企业对该项债务进行清偿。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在处理企业改制遗漏债务承担问题时,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各章节相应企业改制类型而适用相应条文,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追加变更新企业为被执行人。由于新企业对于遗漏债务并无过错,由新企业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实际上归结为新企业支付超额对价承接原企业资产,原企业获取不当得利。新企业可以依据企业改制时签订的资产出售、股份改造等合同,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纠纷,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卖方另行起诉予以追偿,要求其返还该部分超额对价交易款项。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