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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公共政策     被引量:18

Public Policy in the Judicia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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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公共政策

作者:何其生

第一作者:何其生

机构:[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430072

年份:2014

期号:7

起止页码:143-163

中文期刊名:中国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非合作利益;合作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国际商事仲裁;

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我国法院对公共政策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其主要用于维护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社会的根本利益和善良风俗。在确定公共政策的方法上,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六种因素:案件的国际性质以及与我国法律的联系;法院地法律制度和国家利益的根本性;国际体制的需要;裁判结果的一致性;损害结果的客观性和严重性;国际义务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各国在公共政策上的自我限制是希望通过国际合作获得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于适用公共政策所维护的“非合作国家利益”,主要是一国的安全利益和文化利益。公共政策的适用是一个国家开放与封闭姿态的缩影,也是一国合作利益与非合作利益的博弈。

分类号:D997.4[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6581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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