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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The Court does not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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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作者:方姚 沙万中

第一作者:方姚

机构:[1]甘肃政法学院公安技术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年份:2014

卷号:29

期号:4

起止页码:25-29

中文期刊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举证责任;证明责任;查明;错案追究制;法官责任豁免权;

摘要:近年来,各大诉讼法又开始进行新一轮的修改,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被学界争论已久的概念又成为了争辩的焦点.有的学者重新提出法院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观点.对此观点,第一、从诉讼证明的角度来看,法院不是证明的主体;第二,法院的查明责任不是证明责任;第三,司法人员的责任制与错案追究制度不是法院在没有履行证明责任后的不利后果.本文从以上三个方面论述法院为何不承担证明责任.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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