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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职工“非主要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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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交通事故中职工“非主要责任”的认定

作者:沙兆华

第一作者:沙兆华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4

期号:8

起止页码:54-56

中文期刊名:中国劳动

中文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职工;《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管理部门;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道;事故成因;

摘要:现实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以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为由,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为数不少。比如,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认为张某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张某在行驶过程中是否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接触无法查证等。此时,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直接关系到职工张某能否认定为工伤。简言之,张某如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负全部责任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如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应当认定为工伤。

分类号:D922.14[公安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11】;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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