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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涤除权制度——以《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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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抵押涤除权制度——以《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解释为中心

作者:翟云岭 刘耀东

第一作者:翟云岭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大连海洋大学

年份:2014

期号:9

起止页码:33-41

中文期刊名:法治研究

中文关键词:涤除权;增价拍卖;替代清偿;代价清偿;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但书应解释为替代清偿制度而非涤除权制度。我国物权立法应在赋予抵押权以追及力之基础上,充分借鉴日本民法关于涤除制度修改之成果,通过废除“抵押权人增价拍卖义务”等以缓和涤除制度对抵押权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以期建立一种由抵押物受让人占主动地位的直接消灭抵押权的制度。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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