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时限:化解“占有脱离类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争议的钥匙
作者:史浩明
第一作者:史浩明
机构:[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年份:2014
期号:5
起止页码:106-116
中文期刊名: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占有脱离类赃物;善意取得;时限;
摘要:民法视野中,赃物可以分为“占有委托类赃物”和“占有脱离类赃物”。前者,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其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合法性;后者,由于存在较大争论,《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采取了回避态度。“维护交易安全”和“危险控制理论”,这两个传统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合理性原理对于“占有脱离类赃物”似乎均不适用。但是,完全排斥此类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对于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和交易安全维护,也是不公平的。在这一矛盾中,时间因素可以起到平衡各方利益冲突,折中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诉求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我们可以设计:在善意第三人最初占有“占有脱离类赃物”时,并不能即刻成立善意取得,但第三人长期占有、使用赃物达到一定年限后,可以赋予其确定地获得所有权的效果。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