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中的“鉴定留置”问题研究
A Study of "Identification Detention" in the Process of Forensic Psychiatry Examination
中文题名:精神病鉴定中的“鉴定留置”问题研究
作者:陈邦达
第一作者:陈邦达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201620
年份:2014
卷号:32
期号:5
起止页码:57-66
中文期刊名: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鉴定留置;精神病鉴定;期间;办案期限;
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实践中精神疾病鉴定的时间因案而异,短则数日,长则可达半年之久。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做法实际上延长了被告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时间,也影响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分析我国精神疾病鉴定的立法与实践,指出精神疾病鉴定过程存在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鉴定留置”问题,必须对其实施程序加以规制。在比较考察德国与我国台湾“鉴定留置”制度基础上,主张借鉴“鉴定留置”制度,从近期、长期两个层面完善精神疾病鉴定的相关程序。
分类号:D918.9[司法鉴定学]
收录: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