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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捐献悔捐权的行使及其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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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遗体捐献悔捐权的行使及其规制

作者:黎桦 何小锐

第一作者:黎桦

机构:[1]湖北经济学院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205;[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14

期号:19

起止页码:30-33

中文期刊名:当代经济

中文关键词:遗体捐献;悔捐权;捐献撤销权;捐献自愿;

摘要:遗体捐献者悔捐权源自捐献志愿者对自己身体权的自由处分行为,体现了捐献自愿原则,也是捐献撤销权的必要补充,承认悔捐权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捐献者权利,鼓励遗体捐献.悔捐权的行使因遗体捐献的不同方式而有所不同,死者自我捐献的情形之下,悔捐权只要求口头意思表示加之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即可,近亲属捐献情形之下,悔捐权需要多数近亲属的同意,并且签订书面协议,且要到认捐登记机关撤销登记,以防止随意悔捐有害公益的情况发生.悔捐权作为捐献者的一种权利不是绝对的,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时机上,在遗体交送接收单位,且遗体完整性已经遭到破坏时,丧失悔捐的价值,不应悔捐;条件上,一方面悔捐者应承担尸体保管有关的费用,另一方面,如果恶意悔捐,且给受赠者造成严重身体、财产损害,悔捐者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分类号:D922.16[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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