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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欺诈行为”经营者赔偿责任的体系化思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为视角     被引量:1

Thinking Systematically of the Liability of Business Dealer Convicted of Fraud---From the Angle of the Article 55 of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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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有欺诈行为”经营者赔偿责任的体系化思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为视角

作者:李国庆

第一作者:李国庆

机构:[1]中原工学院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79

年份:2014

卷号:30

期号:3

起止页码:48-53

中文期刊名:天津法学

中文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消费者;欺诈;

摘要:从法解释学视角看,“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应适用《消法》第55条经营者赔偿责任。《消法》第55条所体现的债的问题也颇值得关注;从合同法视域看,《消法》第55条所涉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当事人之一经营者的责任是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引发的)缔约过失之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关于《消法》第55条的特殊规定应当在《合同法》合同效力篇而不是违约责任篇予以规定;从债法角度看,实施欺诈行为并作出“假一赔十”表示的经营者,应依缔约过失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的相关规定,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号:D912.29[经济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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