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罪中“道路”范围的界定——以日本的司法实务操作为借鉴
Definition of Scope of “Road” in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Taking Japan' s Judicial Practice for Reference
中文题名:论危险驾驶罪中“道路”范围的界定——以日本的司法实务操作为借鉴
作者:周舟
第一作者:周舟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年份:2014
卷号:12
期号:3
起止页码:72-76
中文期刊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道路;日本;司法实践;
摘要: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危险驾驶罪中“道路”范围的界定存在较大争议,从而直接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定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含义适用道路交通法中的相关规定,亦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四种类型。对于后两种“道路”类型的界定,可以借鉴日本司法实务中较为成熟的操作经验。
分类号:DF622[危害公共安全罪]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