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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中“道路”范围的界定——以日本的司法实务操作为借鉴    

Definition of Scope of “Road” in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Taking Japan' s Judicial Practice for 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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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危险驾驶罪中“道路”范围的界定——以日本的司法实务操作为借鉴

作者:周舟

第一作者:周舟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年份:2014

卷号:12

期号:3

起止页码:72-76

中文期刊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道路;日本;司法实践;

摘要: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危险驾驶罪中“道路”范围的界定存在较大争议,从而直接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定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含义适用道路交通法中的相关规定,亦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四种类型。对于后两种“道路”类型的界定,可以借鉴日本司法实务中较为成熟的操作经验。

分类号:DF622[危害公共安全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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